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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姓男子不滿女友分手後催債,他2013年10月1日潛入女友家遭對方母親發現,拿繩子勒斃女友母親;他躲在廚房等女友返家後,性侵殺害女友,搜刮屋內現金。一、二審法院都認為,黃的行為極端惡劣、泯滅人性,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、褫奪公權終身。全案上訴後,最高法院指出,二審判決沒有審酌黃是否達到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行,也沒有說明黃殺害女友母親的量刑理由,合議庭今天撤銷本案並發回高院重新審理。【中央社/台北25日電】軍人黃姓男子3年前不甘情變,竟姦殺女友並勒死女友母親,二審遭判處死刑。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考量兩公約,今天將死刑撤銷,發回更審。法院判決指出,黃男在民國99年與女友相戀,後來在民國102年雙方情變協議分手,他力求復合不成,又不滿女方向他催討新台幣20萬元借款,心生恨意。他在同年7月利用部隊放假時,蒙面潛入女方住家,先用童軍繩絞殺躺在椅上休憩的女方母親,接著在屋內埋伏等女方回家後綑綁加以性侵,再用童軍繩勒斃。法院一審將黃男判處死刑。案件上訴後,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,黃男曾鞠躬向死者家屬道歉,但家屬希望法官判他100個死刑。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,黃男犯行極端惡劣、泯滅人性,若判處無期徒刑,日後出獄為惡再犯可能性極高,法官將背負「伯仁因我而死」的重責,因此將他判死。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說法違背論理法則,再者,高院沒考量黃男是否達到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行,也未說明殺害女友母親量刑理由,因此撤銷發回。至於他侵入住宅及竊盜部分,則是駁回上訴,各判處10月徒刑確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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